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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歷史故事

民國軍閥范紹增娶40房姨太太為何不違法

分類: 中國歷史 故事詞典 編輯 : 故事大全 發布 : 08-07

閱讀 :739

民國男人如果真的喜歡上了別的女人,可以與原配離婚,但不能不離婚又結婚,否則犯重婚罪。孫中山和蔣介石便都是與原配妻子離婚后,才分別與宋慶齡、宋美齡結婚的。但是,我們不論從名人傳記中,還是影視作品里,都能看到,民國男人身邊大都不只一個女人,娶上三、五房小老婆在民國時很常見,有人甚至擁有幾十房。這是民國時特有的“姨太太”現象。

鑒于此,曾任國民政府主席的林森,在捐建的廬山山道旁邊的石凳上,別出心裁地刻上“有姨太太的不許坐”,成為一時笑談。

民國時期是提倡“文明婚”和法制的社會,既然“婚姻法”認定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,為何又會出現這類娶小的“違法亂紀”行為?原來,問題出在民國的法規上,民國的“司法解釋”和實際判決中,竟然默認了納妾的合法性。

民國十九年(年)月,國民政府頒布了民法《親屬編》,并于次年月施行,其針對的就是婚姻家庭。當時,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的立法原則是,“妾之問題,毋庸規定”。并認為,“妾之制度,亟應廢止,雖事實上尚有存在者,而法律上不容其承認,其地位毋庸以法典及單行特別法規定。”

而早在民國十七年(年)月日,時立法院院長胡漢民在演講中便向婦女協會公開承諾:“中國女子的人格,將由本黨的主張和本院的立法,提高起來,保障起來。”在此立法精神下,《親屬編》中廢除了“妾之制度”,不再規定妾與妻的關系和在家庭中的地位。千百年來一直存在于中國男人婚姻生活中,并且為男人寵愛的“妾”,從法律上徹底消失了。有的學者認為,廢除“妾”,此舉意在保護一夫一妻制;有的則認為,這給妾與妻爭權奪利埋下了伏筆,是提倡“妻妾平等”的信號。當時,全國各地的報紙都曾就此展開了大討論。

民國婚姻立法的初衷,顯然意在保護一夫一妻制,但是在實際司法操作中卻變味了:

“二十年院字第六四七號解釋”稱:“娶妾并非婚姻,自無所謂重婚。”

“二十年院字第七三五號解釋”稱:“妾雖為現民法所不規定,妾與家長既以永久公共生活為目的,同居一家,依民法第一一二三第三項之規定,應視為家屬”。

“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號判例”稱:“民法親屬編無妾之規定。至民法親屬編施行后……如有類似行為,即屬與人通奸,其妻自得請求離婚……得妻之明認或默認而為納妾之行為,其妻即不得據為離婚之請求”。

這些司法解釋,可以說嚴重違背了“一夫一妻制”原則:男人納妾不算重婚,屬“與人通奸”行為,最多是道德問題。因此,民國的一夫一妻制實際上名存實亡。民國男人找小老婆相當自由,比古代男子更厲害。

古代男人納妾有明文規范,因地位不同而有所限制,如西晉時法律規定:諸王可以納妾名,公侯可以納妾名,一、二品官員可以納妾名,三、四品官員可以納妾名,五、六品官員可以納妾名,七、八品官員只能納妾名,老百姓不準納妾。

如果要問民國男人最多可以找多少小老婆?答案是:想找多少都行,只要你有條件。有一位名叫范紹增的民國將軍,竟然找了名大小老婆。當時名聲遠播的游泳健將、有美人魚之譽的楊秀瓊,便是范紹增的第房姨太太。

不同的是,民國時的“妾”不叫妾,而變成了男人的“家屬”,對外則統一體面地稱為“姨太太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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